合肥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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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15: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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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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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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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3年4月2日

发文机关: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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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合肥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正文内容:

 

合肥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考核、量化评价、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扶贫开发实效,突出重点工作,突出努力程度,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的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开展扶贫对口协作帮扶工作的经开区、新站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

第四条  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对县(市)的考核

1.县(市)党委、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部署情况等。

2.脱贫人口比例、贫困农民收入等变动情况,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改善情况。

3.县(市)扶贫开发总体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市级重点贫困村脱贫工作开展情况。

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和管理情况。

5.贫困统计监测工作情况、扶贫宣传工作情况。

6.县(市)扶贫机构、队伍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廉政建设情况等。

(二)对区(开发区)的考核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对口协作帮扶工作部署情况等。

2.支持市级重点贫困村建设的帮扶资金落实情况。

3.发动工商企业、人民团体、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协作帮扶县(市)扶贫开发工作情况。

4.区(开发区)对口协作帮扶协调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情况,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廉政建设情况等。

第五条  规范数据采集,凡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提供;属于市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市级部门无法提供的,由县(市)扶贫部门和区(开发区)协调机构收集提供。数据提供单位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对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六条  考核工作纳入城乡统筹工作考核体系,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小组,由市扶贫办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步骤: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和有关区(开发区)每年年初进行自查自评,并于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扶贫办。

(二)数据初审。市扶贫办负责各县(市)和有关区(开发区)自评报告及相关数据、资料的分析和初审。

(三)重点检查。市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和有关区(开发区)自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30%。重点检查工作由市扶贫办组织,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四)综合评价。市扶贫办根据各县(市)和有关区(开发区)自评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对考核对象实行百分制评价。

(五)考核评审。市扶贫办将初评结果提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六)公示公告。市扶贫办将考核初步结果在市级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有被纪检、审计等部门认定以及媒体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定资格。

(七)审定批准。市扶贫办根据公示情况进行核实,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考评结果运用:

(一)取得先进位次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委组织部通报表彰;获得表彰的县(市),在分配下年度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倾斜。

(二)取得先进位次的县(市)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市委组织部通报表彰。扶贫部门将通报表彰等有关资料交组织部门存入干部档案并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市扶贫办负责制定市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